为保障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实施,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方便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化发展,优化教学资源,规范学生选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应在学业导师指导下,学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开设时间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
第二条 学生每学年需缴纳专业注册学费获得学籍注册资格后,方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未取得学籍注册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选课。
第三条 选课由学生本人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分初选、正选和补选三个阶段。
第四条 学生进入选课管理模块后,系统显示的是本专业培养方案推荐的通识课程和专业课程的安排。如有需要,还要进行跨专业课程、辅修课程和重修课程选课。
第五条 学生进行选课时,按照培养方案,须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须在修读其先修课程并通过考试的情况下,才能选修后续课程。同一授课时段学生只能选定一门课程。
第六条 学生选课初选结束后,对于选课报名人数大于授课课堂容量的课程进行抽签。抽签未中的学生或因取消课程而落选的学生,可在补选阶段中再选课。
第七条 选课抽签优先级设置体现保证主修专业、鼓励辅修专业学习、适当保护重修学习、保证主修专业毕业的原则,按照课程属性、选课学期、重修课程学习及应届与否进行抽签。
第八条 新生第一学期课程,依据学校所安排的课程表进行,不进行选课。
第九条 每轮选课后所公布的学生选课中选课程,即可形成每位学生的课程表。学生本人课程表一经形成后,不再更改。学生确需对所选课程进行调整,可在正选阶段通过选课系统退掉已中选课程。
第十条 正选选阶段选课结果公布后,当前学期中选课程总学分低于15学分(非毕业班学生)或未选中当前学期本专业年级所开设的全部主干课程的学生,可填写《山东体育学院学生选课申请表》申请补选。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选课最高不超过30学分(不含双学位和辅修第二专业课程学分),最低不能低于15学分。
第十二条 每个专业需确定12-18门左右,体现本专业人才培养必备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的主干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具体课程和学分数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十三条 除专业主干课程、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外,其他课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分济南、日照校区进行任选,所修课程可置换学科大类下专业选修课学分。有条件的学院在满足本专业学生学习的前提下,可以面向全校各年级学生开放部分专业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在正常修业年限内,必须选修不少于6学分通识选修课,不少于4学分创新创业类课程方能毕业。
第十五条 通识课程在秋季、春季学期滚动开出。正选阶段,理论课不足30人,术科外堂课不足15人,不予开设;学生须在补选阶段及时改选其他课程。
第十六条 跨专业选修课程人数低于40人,可跟班听课;人数超过40人,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单独组班授课。
第十七条 学生已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或对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可以选择重修且次数不限。学生重修课程,应重新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 每学期选课具体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在选课前学校公布的网上选课操作步骤和选课通知中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级本科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