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类专业认证根据第一、二、三级不同的功能定位和组织实施方式,设置了相应的认证工作程序。
第一级采取网络平台数据采集方式,对师范类专业办学基本信息进行常态化监测。第二、三级采取专家进校考查方式,对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状况进行周期性认证,认证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专业自评、材料审核、现场考查、结论审议、结论审定、整改提高7个阶段。
1.第一级监测
经教育部正式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本科专业和经教育部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国控教育类专科专业所在高校,按要求每年定期填报师范类专业办学基本数据信息。教育部评估中心组织对全国师范类专业办学基本数据进行监测、挖掘和分析,并与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数据进行比对,建立各级监测指标常模,形成各类监测报告,为各地各校推进师范类专业内涵建设提供决策参考。
2.第二级认证
(1)申请与受理。有三届以上毕业生的师范类专业,经学校同意后,可向教育评估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其中地方高校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教育评估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向教育部评估中心提交认证申请。教育评估机构组织专家依据受理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通知申请学校开展专业自评;审核不通过,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
(2)专业自评。通过受理专业依据认证标准开展自评自建,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信息,梳理认证工作材料,总结专业建设成绩,剖析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改进措施,撰写并提交自评报告。
(3)材料审核。教育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专业自评报告、数据分析报告等相关认
证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专业进入现场考查阶段;审核不通过,专业根据专家意见进行自建自改,再次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现场考查阶段。
(4)现场考查。教育评估机构组建现场考查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 3-5 人构成,其中,外省专家不少于 1/3,业界专家不少于 1/3。专家组在审阅专业自评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等认证材料基础上,通过深度访谈、听课看课、考查走访、查阅文卷、集体评议等方式,对专业达成认证标准情况做出评判,给出现场考查结论建议,并向高校反馈现场意见。
(5)结论审议。教育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现场考查专家组认证结论建议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教育主管部门。
(6)结论审定。审议结果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定。结论审定按照协商一致方式进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全体委员2/3以上(含)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 2/3 以上(含),认证结论方为有效。认证结论分为“通过,有效期 6 年”“有条件通过,有效期6 年”“不通过”三种。认证结论适时发布。
(7)整改提高。高校依据认证专家现场反馈意见和专家组现场考查报告进行整改,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教育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逾期不提交或整改报告审查不合格,终止其认证有效期。
3.第三级认证
(1)申请与受理。有六届以上毕业生的师范类专业所在高校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教育部评估中心提交认证申请,教育部评估中心组织专家依据受理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通知申请高校开展专业自评;审核不通过,向申请高校说明理由。
(2)专业自评。通过受理专业依据认证标准开展自评自建,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信息,梳理认证工作材料,总结专业建设成绩,剖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撰写并提交自评报告
(3)材料审核。教育部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专业自评报告、数据分析报告等相关认证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专业进入现场考查阶段;审核不通过,专业根据专家意见进行自建自改,再次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现场考查阶段。
(4)现场考查。教育部评估中心组建现场考查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 3-5 人构成,其中,业界专家不少于 1/3。专家组在审阅专业自评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等认证材料基础上,通过深度访谈、听课看课、考查走访、查阅文卷、集体评议等方式,对专业达成认证标准情况做出评判,给出现场考查结论建议,并向高校反馈现场意见。
(5)结论审议。教育部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现场考查专家组认证结论建议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6)结论审定。审议结果经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同意后报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定。结论审定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全体委员 2/3 以上(含)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 2/3以上(含),认证结论方为有效。认证结论分为“通过,有效期 6 年”“有条件通过,有效期 6 年”“不通过”三种。认证结论适时发布。
(7)整改提高。高校依据认证专家现场反馈意见和专家组现场考查报告进行整改,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教育部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逾期不提交或整改报告审查不合格,终止其认证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