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休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逾期不办理手续者,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办理其休学手续,并要求学生离校。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无须注册,但不享受在校注册生的所有待遇。
(四)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五)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本科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2.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山东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3.学生因病休学回家疗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有“住院医疗保险”者,按保险规定办理。
(六)休学创业的本科生可保留学籍四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提供住宿,也不得擅自在校听课。
(七)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二、复学
(一)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材料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且未申请继续休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县级(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
3.休学学生复学后,根据原专业,由所在学院酌情安排至相应的专业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已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相近的专业学习;
4.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的复学,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办理;
(二)对于休、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视情节严重,取消复学资格并开除学籍。
三、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三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5.本人申请退学者。
(二) 退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并退还政策规定应当退还的相关费用。
3.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即视为送达本人。退学学生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三)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自送达退学决定书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退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